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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訴訟舉證責任是什麼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是什麼

在醫療事故當中,當事人需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否則的話就要承擔不利訴訟結果。那麼,你知道醫療訴訟舉證責任是什麼嗎?這對醫療訴訟來講是很重要的內容,接下來,就由本站小編為您做具體介紹吧。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是什麼

1、患者(原告)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患者(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援的。上述問題,患者(原告)用門診或者住院病歷、檢查診療報告單、診斷結論或者診斷證明等就足可以證明。故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在第一時間及時向醫方要求影印病歷、儲存第一手資料尤為重要。

2、醫療機構(被告)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並證明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這種證明不能是隻有言語的抗辯,必須拿出確鑿的證據證明。

3、如果醫療機構(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並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證明不了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人民法院就會依照法律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並推定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被告)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所以,一般情況下,通過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來獲得證明,便是對醫療機構較為有利的選擇;而作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師,一般都不會主動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般情況下,在醫療訴訟當中都是由原告,即患者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但要是對於一些由醫院保管的的病歷等資料,則可以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感謝你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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