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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責任糾紛案例劃分依據

醫療過錯責任糾紛案例劃分依據

一、醫療過錯責任劃分直接依據

醫療過錯責任糾紛案例劃分依據

醫方在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大小;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意見書》的分析結果能否直接作為判斷醫療行為有無過錯或過錯大小的直接依據。

具體來將,判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是否存在過錯,我國醫療 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已經作了明確地規定。根據規定,在判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是否存在過錯,分兩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審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是否違反有關注意義務的規定,如是否違反告知義務、是否違反知情同情意義務、是否違反結果預見義務和結果避 免義務、是否違反轉醫義務等。二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審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是否違反國家制定的醫療衛生管理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規定,就應當判定其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過錯

二、責任劃分相關案例判決過程

1、一審判決:

該案一審判決認為:庭審過程中進行的兩次司法鑑定(第一次作出後,被告不服申請了重新鑑定)均系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作出,且系具有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作出,依據充分,對此予以採信,鑑於醫方(被告)的錯過與被告自身疾病因素是造成疾病遷延、損害後果擴大的共同因素,故判決高某的損失根據鑑定報告的因果關係分析承擔50%。

2、二審律師提出反對意見

律師接受委託後,就主要爭議問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了以下上訴意見:

(1)一審關於被告醫方的過錯以及損害後果因果關係的兩份鑑定意見均具備法律效力和證明力,而兩份鑑定意見對於過錯所進行的分析不盡相同,第二份由被告申請重新鑑定所作出的鑑定意見明顯有偏袒被告之嫌;

(2)被告對原告的治療過程中出現的失誤與其作為三級甲等醫院的醫療水平極不相符,是造成原告連續住院、花費增加、並最終導致殘疾的重要因素;

(3)原告自身的疾病因素並非原告的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不能因此減輕被告作為醫方的過錯。另外,第三方鑑定機構所作出的鑑定意見只能作為判斷過錯大小的參考,而不能直接作為判決的依據。

3、二審結果改變

二審判決結果:原告的關於醫方過錯大小的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採納,並改判醫方承擔75%的責任。

看了本站為您帶來的醫療過錯責任糾紛案例以及相關劃分依據的介紹,想必您應該瞭解了什麼是醫療過錯,以及醫療過錯的責任具體的劃分依據,通過該案例我們也可以知道,當遇到醫療過錯的時候,不應該聽之任之,而是應該尋找專業人士,維護自己的最大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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