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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佈謠言怎麼認定

散佈謠言怎麼認定

本行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散佈謠言,是指捏造沒有事實根據的謠言並向他人進行傳播的行為。如製造將要發生地震、戰爭的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是指編造火災、水災、地震、傳染病爆發、火警、治安警情等虛假險情,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行為。上述行為的客觀後果足以引起群眾恐慌,干擾了國家機關以及其他單位的正常工作,擾亂了社會秩序。
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過失實施上述行為的,不構成本行為,行為人的動機具有多樣性,有的是為了故意製造社會混亂,破壞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有的是出於報復,給某些單位施加壓力,有的是出於精神空虛,為了尋求刺激、看熱鬧,等等。行為人的動機不影響本行為的構成,但可以作為給予其處罰輕重的依據之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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