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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迴避的原則是什麼?

行政迴避的原則是什麼?

一、行政迴避的原則是什麼?

行政迴避的原則是什麼?

行政迴避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係,為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式進展的公正性,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請求,有權機關依法終止其職務的行使並由他人代理的一種法律制度。

行政迴避是行政程式法上的基本制度。它作為一項保障行政公正的法律制度之所以為人們所關注,是因為能滿足人們要求受到公平對待那種與生俱來的期待。行政迴避作為一個法律制度應當由迴避緣由、範圍、程式和限制組成。中國行政迴避立法不統一的問題必須通過行政程式法加以規範,而行政迴避實際效果不理想的問題,則需要通過進一步完善相應的行政法律制度來解決。

二、迴避的範圍是什麼?

迴避範圍是指與哪些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利害關係的人作為案件當事人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迴避。

一般認為,迴避範圍是:

1、當事人中有其親屬的。這裡的親屬究竟包括哪些人,各國的法律規定並不一致。瑞士《行政程式法》規定“為當事人之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與當事人有婚姻、婚約或收養關係者。”

2、與當事人的代理人有親屬關係的。當事人參與行政程式,有時聘用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處理本案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該代理人之有親屬關係,實際與無異於與當事人的親屬關係,在此種情況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迴避,可能會導致案件處理不公。

3、在與本案有關的程式中擔任過證人、鑑定人的。行政案件在調查程式中,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為證人向調查人員提供了證言,或者以專家的身份就案件的專門問題做出鑑定結論,他們提供的證據成為行政機關處理本案的證據之一。

迴避制度在行政領域,刑事領域民事領域方面都是存在的,而行政會議的基本原則在我們國家就是可以主動的申請回避,也可以經過他人的申請審查之後再申請回避,總而言之之所以會實行迴避制度,就是為了保證案件的處理情況,必須是公平的。

標籤: 行政 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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