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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是誰?

對交通事故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是誰?

對交通事故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是誰?

一、對交通事故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是誰?

對交通事故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是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交通行政複議機關申請交通行政複議,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人應當在交通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註明,或者向交通行政複議機關說明,並由交通行政複議機關記錄在《交通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中,經交通行政複議機關依法確認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交通行政複議的申請程式是什麼?

1、申請人申請交通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申請人口頭申請的,交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申請人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上簽名或者署印。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已經受理的,不得再向交通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3、交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交通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決定予以受理,並製作《交通行政複議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製作《交通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交通行政複議申請自交通行政複議機關設定的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4、交通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交通行政複議機關設定的法制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複議人員調查情況、聽取意見,應當製作《交通行政複議調查筆錄》。

在當代社會,現在如果要提出行政複議的話,便是因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的組織社會具體行政行為已經侵犯到自身的合法權益,所以提出書面的行政複議的申請,而不同的情況之下被申請人是不同的行政機關,比如說關於交警部門,那麼應當是按照上級的交警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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