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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管轄是如何確定的?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管轄是如何確定的?

一、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管轄是如何確定的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管轄是如何確定的?

複議申請被複議機關駁回的,應當根據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進行確定,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可以看出,只有經過複議的案件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當事人的複議申請被駁回的,說明行政行為沒有經過複議,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只能按照未複議的案件進行處理,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行政行為是由哪個行政機關作出的,就由哪一個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二、行政複議的範圍

行政複議範圍是這樣的: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相對人的複議申請被駁回的,說明行政行為沒有經過複議機關的審理,那麼行政相對人在提起行政訴訟時,應當按照未經過複議的案件作出,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的行政行為由哪個行政機關作出的,就由哪個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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