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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的特徵

治安管理處罰的特徵

治安處罰的特徵是:
(1)從處罰主體看,實行“一元制”的處罰體制,由公安機關行使;
(2)從處罰程式看,、完全採用行政處理程式;
(3)從制裁的角度看,處罰屬於中間制裁,作為較重的一種行政處罰,與刑罰有著密切的關係;
(4)從處罰的強制性看,處罰具有警察強制性;
(4)從處罰物件看,物件是違反治安管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5)從處罰內容看,依法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人身自由、財產或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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