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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局行政處罰流程

食藥監局行政處罰流程

食藥監局行政處罰流程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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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食藥監局行政處罰流程是呢?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新增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10000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的規定處罰。

因此,你只能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陳述、申辯,要求從輕處罰,也就是罰款2000元。理由可寫:1、違法時間短,違法情節輕微;2、無違法所得;3、積極配合執法部門調查取證工作;4、立即整改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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