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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12條有哪些內容?

行政處罰法第12條有哪些內容?

一、行政處罰法第12條有哪些內容?

行政處罰法第12條有哪些內容?

1、《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2、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知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3、其中第一款: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4、第二款: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5、法律規道定中每一條的各款並不一定要隔行分開的。 本條是對國務院各部、委的規章設定行政處罰權的規定。

二、關於規章的規定權,本條第一款規定,

1、國務院部、委的規章可以規定的行政處罰應在法律、行政法規關於行政處罰規定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之內。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規章可以創設的行政處罰只限於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的罰款。

2、為了規範罰款,罰款的具體限額要報國務院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規定。對於國務院的一些直屬局,如工商、海關、稅務、新聞出版、技術監督局等,能否制定規章,從實際看需要,但法律只規定了部、委制定規章。為了解決這一難題,本條規定,這些機構經國務院授權可以適用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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