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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訴171條的規定是什麼

存疑不起訴171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存疑不起訴171條的規定是什麼

存疑不起訴171條的規定是什麼

存疑不起訴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第一百四十條和一百七十一條法律條款中明確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對於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不應當提起公訴,應當繼續偵查,此時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間可以適當額進行延長,延長後找到新的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人民檢察院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存疑不起訴具體是指什麼?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為規範。

三、存疑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三款規定的精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因此,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對於事實仍未查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了對於案件事實不清楚的應當繼續對案件進行偵查,不能隨便提起公訴,從而查明案件的事實,而對於給到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間也可以適當延長,以便能夠找到新的證據去查明案件的事實。

標籤: 存疑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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