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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都有哪些

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都有哪些

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都有哪些
律師解析: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都有:
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的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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