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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汙穢物品立案標準

傳播汙穢物品立案標準

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為目的,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影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向他人傳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傳播汙穢物品立案標準

如果以牟利為目的,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當追訴。
如果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聲訊臺傳播淫穢語音資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傳播的; (二)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歐陽律師建議:多數人印象中只要不以牟利為目的的使用淫穢視聽資料就不構成犯罪,其實是一種不完全正確的觀念。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十四條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向他人傳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資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數量達到本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標籤: 立案 汙穢 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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