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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侵犯商業祕密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侵犯商業祕密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侵犯商業祕密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們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罪論處。

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罪種區別

侵犯商業祕密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有相似之處,都侵犯了智慧財產權,主要區別在於:首先,侵犯商業祕密罪侵犯的是商業祕密;而其他犯罪侵犯的是商標權、專利權與著作權。其次,侵犯商業祕密罪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不法手段獲取商業祕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祕密;而其他犯罪主要表現為假冒行為。對於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祕密,然後使用該商業祕密製造產品並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原則上應以數罪論處。對於單純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祕密製造產品並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應認定為一行為觸犯了數罪名,以一個重罪論處。

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因為職務或者業務知悉商業祕密內容後,擅自將商業祕密出賣給他人,並將非法所得據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的,似應根據情節與主體身份,認定為貪汙罪或者職務侵佔罪。

商業祕密是一個單位重要的資訊,涉及到單位的重大利益,是一個單位重點保護的資訊。侵犯單位的商業祕密不僅違法市場規則,更是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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