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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 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量刑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欺詐發行股票罪的認定條件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公司法不僅對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募集股份,公司為擴大資本發行新股,公司發行債券規定了嚴格的條件,而且還規定發起人向禮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招股說明書等主要檔案,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股份有限公司經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也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公司在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申請批准發行公司債券,應當提交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等檔案。《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中亦有相應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對國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進行欺騙或者誤導,便之對該公司的有關情況產生錯誤的認識和誤解,從而做出錯誤的判斷和決定。例如,發起人虛構認購股份數額;故意誇大公司生產經營利潤和公司淨資產額;對所籌資金的使用提出虛假的計劃,虛假的經營生產專案;故意隱瞞、遺漏公司訂立的重要合同以及公司正在進行的重大訴訟事項等等,都可能對他人產生誤導,從而做出錯誤的決定。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製作了虛假的上述檔案,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3、行為人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數額巨大是指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量、金額巨大的。具體到多大數額才算數額巨大,法律未作規定,可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結合公司的經營型別和大小,和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綜合考慮掌握、裁量。如果數額不夠巨大的,是一般違法行為,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所謂後果嚴重,是指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可能未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但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等後果的,如造成股東和債權人重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債權人、股東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破壞股東、債權人正常生活,甚至引起自殺,激發一些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安定和正常社會秩序的等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巨大和後果嚴重以外的其他嚴重情節。如嚴重擾亂了股票發行、債券發行管理秩序,嚴重影響政府聲譽,在社會公眾中造成很壞的影響等等。

對於股票的發行和相關事項的認定處理,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造成的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量刑處罰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欺詐發行的股票數額巨大的,那麼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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