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犯罪辯護 >

法院對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既遂如何裁判?

法院對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既遂如何裁判?

一、法院對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既遂如何裁判?

法院對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既遂如何裁判?

法院對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既遂的裁判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可以從兩個方面對其加以區分:

(1)看其掘取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是故意實施的還是過失實施的,如果屬於過失行為則不構成犯罪

(2)看其掘取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是否經過了國家文化主管部門的批准,如果屬於經過批准的行為,即便在掘取過程中造成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毀壞的,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玩忽職守罪等其他罪論處。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國家的財產所有權;而盜竊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前者侵犯的物件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物,一般是不能以金額計算的,一旦遭到破壞,損失無法挽回;後者侵犯的物件是一般的公私財物。

2、客觀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違反《文物保護法》,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私自挖掘古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其行為方式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而且不論是否竊得文物,只要實施了盜掘行為,就構成本罪。後者則表現為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構成犯罪必須以盜竊數額較大為前提,如果未竊取到財物,就是盜竊未遂。

(三)本罪與故意損毀文物、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的界限

1、犯罪物件不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限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故意損毀文物、名勝古蹟罪物件則限於珍貴文物、名勝古蹟。

2、在客觀方面,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表現為私自掘取的行為,其行為方式多為祕密的;故意損毀文物、名勝古蹟罪則表現為損毀行為,其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包括搗毀、損壞、汙損、拆除、挖掘、焚燒等行為。

3、在主觀方面,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一般具有非法佔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故意損毀珍貴文物、名勝古蹟罪則只是出於損毀的故意,其動機可能多種多樣,但並無對文物非法佔有的目的。

考古愛好者有可能在考古的過程之中,發現文化遺址,一旦發現此類遺址存在,發現者是可以將遺址的地址等資訊告知當地的相關國家機構的。若是公民在發現遺址之後,不僅不告知國家機關,還擅自實施了挖掘的行為,那麼此行為就有可能會觸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xingshi/xingshifanzui/k837w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