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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罪侵犯的法益有哪些?

拐賣兒童罪侵犯的法益有哪些?

一、拐賣兒童罪侵犯的法益有哪些?

拐賣兒童罪侵犯的法益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人。

二、本罪具有如下特徵:

1、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侵犯的物件是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所謂拐騙,即指使用欺騙,引誘等方法將兒童弄走,使之脫離家庭和監護人.

3、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為了收養,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2條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與朋友。除上述法定監護人外,受兒童家長委託負責照管兒童的人,也具有監護人的身份,如果使兒童脫離具有這種身份的人的監護,同樣是拐騙兒童脫離監護人的行為。

拐騙兒童罪的犯罪事實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犯罪分子的具體犯罪情況來進行認定,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在實施拐騙兒童犯罪事實時,還可以對兒童進行了人身侵犯,或者造成了人身傷害等情況,還需要按照故意傷害或者其它犯罪事實的認定情況來進行處理。

區分拐賣兒童罪成立和未遂的最主要內容就是看行為,如果帶著拐賣的目的,實施了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就已經成立了拐賣兒童罪,但是還無法既遂,需要賣出去之後才構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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