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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他人實施非法拘禁怎麼定罪?

對他人實施非法拘禁怎麼定罪?

對他人實施非法拘禁怎麼定罪?

一、對他人實施非法拘禁怎麼定罪?

非法拘禁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如果因為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非法拘禁的常見情形有哪些?

(一)司法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後經查明無罪,立即予以釋放的,這種情況屬於錯拘錯捕,不是非法拘禁。

但是,如果已經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決定解除強制措施,有關執法人員仍拒不釋放或者拖延釋放的,則應視為非法拘禁的行為。

(二)從司法實踐看,非法拘禁他人時間較長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壞影響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如果非法拘禁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應嚴格執行。

(三)如果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故意將他人殺害的,或者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侮辱的行為已達到犯罪程度的,則應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如果非法拘禁的行為同其他犯罪行為之間存在著牽連關係,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凍餓而死,就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名,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並罰。

(四)以索債為目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來社會上出現的因債權債務糾紛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應視為非法拘禁,不能以綁架勒索罪論處。

對他人實施非法拘禁的行為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行為會對他人的人身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同時也會影響到我國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因此我國對於這種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是給予非常嚴厲的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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