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處罰辯護 >

死刑減刑的說法是合理的嗎?

死刑減刑的說法是合理的嗎?

死刑減刑的說法是合理的嗎?

一、死刑減刑的說法是合理的嗎?

死刑減刑的說法是不合理的。死緩兩年期滿後的處理不應屬於減刑範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下稱死緩)在兩年期滿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處理方法,不應列入探討的減刑之中。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

二、死刑適用減刑嗎,減刑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關於減刑的適用範圍,就中國的刑法而言,所說的減刑主要針對的是少數幾種自由刑的減免,尚未涉及權利刑、財產刑、生命刑的減免。不適用減刑的範圍如下:

(一)死緩兩年期滿

死緩兩年期滿後的處理不應屬於減刑範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下稱死緩)在兩年期滿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處理方法,不應列入探討的減刑之中。理由是:

1、死緩在兩年期滿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處理方法,是刑法規定的必然處理方式之一。

2、判處死緩的罪犯,在兩年期滿後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後的減刑問題,則與所探討的減刑是一致的。

(二)附加刑

附加刑一般不應適用減刑。

綜上,除以上兩種情況外,一般都可適用減刑。

三、可以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有期、無期從減刑之日起算,其餘從原判決之日計算。

死刑是不適合減刑的範圍之內的情形的。死刑是我國的刑法中懲罰最嚴重的一種,如果被判處死刑的是不能減刑的,如果死刑被判處緩刑且緩刑刑期已經滿兩年的是滿足可以減刑的情況的,通常會被減刑到無期徒刑或者是最高年限的有期徒刑,這需要視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態度而定。

標籤: 減刑 死刑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xingshi/xingshichufa/vn4l9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