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減刑的合理性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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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功減刑的合理性是怎麼樣的?
立功減刑的合理性是我國刑法當中對於坦白從寬的體現,立功就意味著認識到自己的犯罪的錯誤性,而且這種錯誤性體現在積極認罪和檢舉他人犯罪的情況之下,說明當事人的犯罪行為對於整個社會的危害性已經比較低了,可以進行減刑。
1、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2、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
所稱“重大犯罪”、“重點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第六十八條【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修正案(八)第九條】
二、我國刑法對“重大立功表現”是在68條、78條分別作了規定。
《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立功減刑在我們國家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方式,當然了,很多人民對於立功減刑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實際上在我國刑法當中,68條和78條都做出了規定,有特別立功的和一般立功的,特別立功的,主要是在一些重大的犯罪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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