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人致死罪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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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人致死罪怎麼判刑?
一般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法院應根據哪些情節判刑?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時表現,有無悔罪態度;
(五)賠償情況;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諒解;
(七)影響量刑的其他情節。
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不適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損害賠償金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五、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一)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六、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開庭後享有哪些權利?
(一)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二)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七、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開庭後審理流程有哪些?
1、審理前由書記員確認各方到庭並宣讀法庭規則。
2、由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基本資訊,告知相關訴訟權利等。
3、法庭通過發問以及舉證質證查明案件事實。
4、控訴方與辯護方進行辯論。
5、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6、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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