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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新證據刑事抗訴可以嗎?

發現新證據刑事抗訴可以嗎?

可以,刑事抗訴期間新證據是有效的。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按照法定訴訟程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並作出改判的法律監督活動。如果在申請抗訴的同時能夠提供新的證據,並且該證據對於案件的審理是有幫助的,是認定為有效的。

發現新證據刑事抗訴可以嗎?

刑事抗訴案件的時候,提出了新的證據是合法有效的。對於抗訴的案件,訴訟法也是有著一些要求的,必須能夠證明原訴訟案件的一些事實是有著問題的,或者存在證據不充足的情況。一般能夠抗訴的案件,都是由於證據不充足,導致審判的結果偏離事實。

人民檢察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1、對於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有錯誤,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前後矛盾,證據與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判處的結論與證據不相符合等等。

2、對於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錯誤,或者是定性不準,混淆了有罪與無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輕畸重,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

3、嚴重違反訴訟程式。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迴避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沒有迴避。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等。

檢察院對法院的審判有一個監督的職責在裡面,雖然現在監察委分了一些監督權走,但對於檢察院來講,對於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結果,也是可以依法進行抗訴的。不過要注意,抗訴通常是有兩種形式,即第二審程式抗訴、審判監督程式抗訴。前者發生在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裁定之後,後者則發生在二審法院作出判決、裁定之後。

我國相關的檢察院是獨立的檢察單位,對相關的刑事案件具有相應的督促、辦理、調查的權利。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符合我國的法律要求和相關的法律要求。

其實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檢察院不僅僅是作為我國的刑事公訴案件的公訴機關的,此時檢察院也是可以起到法律監督的作用的,如果是檢察院發現案件的處理中是存在不符合我國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情形的,可以進入法定的抗訴程式的。

標籤: 刑事 抗訴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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