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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期間新證據是有效的嗎?

刑事抗訴期間新證據是有效的嗎?

刑事抗訴期間新證據是有效的嗎?

一、刑事抗訴期間新證據是有效的嗎?

刑事抗訴期間新證據是有效的。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按照法定訴訟程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並作出改判的法律監督活動。如果在申請抗訴的同時能夠提供新的證據,並且該證據對於案件的審理是有幫助的,是認定為有效的。

二、抗訴成立條件有哪些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相關內容拓展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在刑事案件審理中,如果對於案件審理的判決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抗訴。但是是否受理是需要進行一定的判斷的,如果抗訴申請人沒有提出有價值的新證據,或者是之前對於案件的審理並沒有錯誤遺漏的情況的,法院是有權不進行受理的。

標籤: 抗訴 證據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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