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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刑法對主犯的處罰包括什麼情況

有關刑法對主犯的處罰包括什麼情況

有關刑法對主犯的處罰包括什麼情況

有關刑法對主犯的處罰包括什麼情況

刑法對主犯的處罰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二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該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或者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於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對主犯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專門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主犯的刑事責任可分兩種情形:

(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其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所以,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處罰主要分兩種情形。如果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如果是其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主犯的認定

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認定為主犯: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於幕後、或指揮於現場者;

(2)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眾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眾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聚眾犯罪”是指糾集多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活動。如聚眾鬥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等。聚眾犯罪與犯罪集團不同,它是因進行一項犯罪將眾人聚集起來的,而不具有較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處罰的限定在有關的法律上會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具體的細節處置,需要自己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一定的分析,進而直接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有關的法律會有一定的漏洞,因此自己需要多加了解具體的法律規定,從而更好的保證的自己的利益。

標籤: 主犯 刑法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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