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緩刑了為什麼法院還要辦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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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院還要辦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和緩刑沒有直接聯絡,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判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因此,具備下列條件的取保候審犯罪行為人可以積極向法院爭取緩刑:
一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對於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取保候審犯罪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已滿七十五週歲的老年人,刑法明確規定必須適用緩刑。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綜上所述,在我國,已經緩刑了法院當然可以辦取保候審。所謂的取保候審也只是眾多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一般性的強制措施,而緩刑卻是另外一種刑罰的制度。這兩者之間沒有什麼矛盾,沒有直接或間接聯絡,所以並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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