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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法律上規定了唯一一套住房不可執行的3個條件,只要滿足任意一項就是可以的:

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一)被執行人沒有合法可居住房屋,雖然被執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產,但是如果其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房產的話,被執行的人這唯一住房就是可以執行的;

(二)沒有轉移產權行為的;

(三)不符合最低生活標準的住宅。

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該規定第20條明確規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執行的3個條件(任一均可):1、被執行人有合法可居住房屋雖然被執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產,但是如果其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房產的話,被執行的人這唯一住房就是可以執行的,比如說父母欠債不還且名下只有一套房產,但只要其成年子女名下有房產,那麼父母的唯一住房就可以被強制執行。2、有轉移產權行為的當法院判決還款後,有的債務人依然不願意還錢,想鑽“唯一住房不可執行”的空子,將名下多餘的房產轉移到他人名下,導致當強制執行財產時只有唯一住房。這種情況一經查實,具有財產轉移性質的房產贈與協議無效,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無論是否唯一)都還是會被強制執行用於還債。3、不符合最低生活標準的住宅法院不強制執行唯一住房是為了給債務人最低生活保障,但不是為了讓債務人逃債避債的。有的債務人認為,反正唯一住房不可執行,自己就往好了買、往大了買,這樣又不用還錢,又有好房子住。這是不可能的,如果債務人的住宅超過了當地最低生活標準(可參照當地公租房面積及裝修配置),法院就可以執行該唯一住宅,在執行後債權人為其提供符合標準的住宅或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的平均租金支付一定的金額。

如果自己的房屋要被強制執行的話,這三種情況是不能被強制執行的。首先自己沒有房產,或者只有一套房產並且子女名下沒有房產;其次房產沒有滿足生活的最低標準的,最後沒有轉移財權的。

標籤: 房產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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