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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的舉證期限

自訴案件的舉證期限

自訴案件的舉證期限為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自訴案件的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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