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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和招搖撞騙罪是法條競合嗎?

詐騙和招搖撞騙罪是法條競合嗎?

一、詐騙和招搖撞騙罪是法條競合嗎?

詐騙和招搖撞騙罪是法條競合嗎?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屬法條競合關係,其主要理由是:法條競合所涉及的條款之間是必定存在交叉和重合關係的,其間無需任何介質作媒介;而想象競合所涉及的條款之間缺乏交叉和重合的先天性,而只是行為人的行為作為媒介使得原本無交叉或重合的條款間出現的個案的關聯。與詐騙罪相比較,招搖撞騙罪只是詐騙的方式特殊而已,即以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方式詐騙他人,從廣義上講,"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也屬於詐騙罪的欺騙行為方式之一,即"虛構事實"。虛構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欺騙他人,致使他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行為人因此而取得財物的行為,也滿足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所以說,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間即存在交叉和重合關係,且這種交叉和重合的關係是由於法條的規定使然,故兩者屬法條競合關係。

二、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於“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三、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

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在近幾年中也是會有不少的犯罪分子利用冒充公職人員或者是軍人的身份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此類的違法行為也是與詐騙罪有所區分,因為詐騙罪只是會危害到公民的公私財物,那麼招搖撞騙罪不僅會危害到公私財物同時也是會危害到公民的情感,所以在處罰時也是有所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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