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貸款詐騙罪的判斷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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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貸款詐騙罪的判斷是什麼?
關於貸款詐騙罪的判斷是根據犯罪構成要件來判斷的。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不僅侵犯了銀行或其他金融對貸款資金的所有權,而且侵犯了國家對金融機構的貸款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193條明確規定了貸款詐騙的幾種主要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騙取貸款。犯罪分子一般打著發展地方經濟的幌子,編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專案或引進資金,然後尋求政府和銀行等金融機構放貸,解決資金暫時困難,實際上這些所謂的專案和引進資金都是騙取金融機構資金的一個幌子。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貸款。司法實踐中,為騙取貸款而偽造經濟合同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①偽造對方單位的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②合同雙方惡意串通,為達到騙取貸款的目的,訂立實際上不準備履行的合同。③利用原來簽訂的現已失效的合同,更改有關條款,充當新的合同。
(3)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或汽車、貸幣、可即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享有所有權的書面檔案。所謂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履行債務而提供的擔保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5)以其他方法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其他方法,是指前四種方法以外的詐騙貸款的方法,如偽造單位公章、印鑑騙取貸款,借貸後故意轉移資金拒不歸還的,等等。
此外,本罪屬於數額犯,只有詐騙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數額不大,則不構成犯罪。至於何謂“數額較大”,有待司法解釋明確。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把1萬元作為個人貸款詐騙“數額較大”的標準。個人詐騙貸款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貸款2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都可構成本罪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且必須具有非法佔有貸款資金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貸款資金的目的,即使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詐手段,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如何判斷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呢?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貸款後攜帶貸款資金潛逃的。
(2)未將貸款按貸款用途使用而是用於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在當代的社會,貸款詐騙這樣的一種行為,不僅僅是侵犯到我們國家的貸款管理秩序,而且也是屬於對於銀行的貸款所有權的侵犯,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必須要進行處罰,至於具體的處罰的力度的話,根據所造成的後果嚴重程度判斷,這是《刑法》中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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