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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故意傷害罪怎麼自訴?

對於故意傷害罪怎麼自訴?

一、 對於故意傷害罪怎麼自訴?

對於故意傷害罪怎麼自訴?

故意傷害罪自訴,需要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有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訊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刑法》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對於自訴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按照司法審理的程式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有關事項的判決是需要基於實際的犯罪證據來進行認定的,所以當事人在提出自訴時,也需要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來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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