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持刀傷人致輕傷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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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持刀傷人致輕傷怎麼判?
持刀傷人致輕傷的判刑標準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1、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2、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3、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二、涉嫌故意傷害嫌疑人不認罪能判刑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如果犯罪事實清楚、犯罪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不妨礙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的判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所以,致人輕傷的持刀傷人案件其實也存在著調解的可能性,不過,任何人都不能強迫受害者去原諒犯罪嫌疑人,如果受害者本人沒有重大過錯,而且也不原諒犯罪嫌疑人的話,犯罪嫌疑人就會被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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