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暴力犯罪辯護 >

事後搶劫的當場性如何判定

事後搶劫的當場性如何判定

事後搶劫的當場性如何判定

我國法律中,一個罪名的成立是需要很多條件來確認的,比如“當場性”是我國關於事後搶劫罪成立的一個必要的條件。事後搶劫的當場性也成為該罪名是否成立的關鍵要素,那麼,事後搶劫的當場性是如何判定的呢?下面跟我們本站小編一起來學習一下。

一、事後搶劫的“當場性“如何判定?

當場使用暴力和當場取得財物,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個當場,有時候當場是有延續性的,搶劫罪中的當場性,是指被告人對受害人當場實施暴力、當場劫取財物,是認定搶劫罪是否成立的關鍵。

《刑法》第263條事後搶劫罪的“當場”在內容上包含兩個要求:即強制手段的當場性以及獲取財物的當場性。一般認為,強制手段的當場性包括暴力行為當場實施、暴力威脅當場實施以及其他強制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藥麻醉等)當場實施;獲取財物的當場性包括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和行為人當場取走財物。筆者贊同從內容上對“當場”的界定,但時空性特徵涵蓋了手段行為和結果行為的建構,故對其時空性特徵的分析對司法實踐也更有現實意義。

“當場”是一個時空概念的總集。搶劫罪的“當場”,從時間範疇來說,是指暴力行為與取財行為在強制行為效力持續下時間上的先後順序性,是強制行為已經實施並且持續但尚未結束的階段;從空間範疇來說,是指暴力行為與取財行為在同一地點發生的特徵,是對特定物件實施強制行為的地方。這樣理解“當場”,就將作為目的的取財行為與作為手段的強制行為聯絡了起來。

“當場”所包含的時間範疇是指在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強制行為之後的某段時間內,強制行為和取財行為具有先後的次序,即使在特定情況下強制行為和取財行為發生的時間間隔非常小,但是它們的確是具有時間上先後順序的兩個行為,這也是“當場”時間範疇的體現。另外,“當場”通常表現為強制行為實施之後立即獲取財物,但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取財行為可以與強制行為相隔一定的時間:(1)強制行為有持續。強制行為可能一經實施即告完成,但也可能會持續一段時間,因此,只要強制行為仍然處於持續狀態,從整體上看行為並未間斷的,那麼在此期間行為人取財的,仍然應該認為符合“當場”的時間要求。(2)強制行為結束但被害人受強制的結果並未立即發生。就暴力和脅迫的強制方法來說,行為人的強制與被害人的被強制基本是同時發生的,即行為人一經實施暴力或者脅迫,被害人馬上陷入受強制的狀態。但是就其他強制方法而言,卻未必如此。

就“當場”的空間範疇而言,一般是指對特定物件的強制行為發生的場所,在這個場所中包含著一些必要要素:強制行為、被劫取的財物、被害人、取財行為。強制的地點、取財的地點與被害人所處的地點具有統一性,這種統一性不是機械地說三者在同一個確定範圍的地域內,而是說在法律意義上的統一性。在研究“當場”空間範疇的時候,要結合其時間範疇來考察,一般來說,強制行為和取財行為先後發生的時間間隔非常短,這在空間上多是發生在同一地點的情況。但是也存在空間上最初的強制行為和最終的取財行為不在同一地點的情況。在強制行為的效力持續期間,如強制行為持續過程中被害人轉移地點,從而使取財行為和最初的強制行為不一致,但是儘管取財地點和最初強制行為實施的地點不一致,但因為強制行為本身仍在繼續,所以還應認定其符合“當場”的空間範疇要求,即強制行為和取財行為發生在同一地點。

二、我國《刑法》第269條事後搶劫罪中“當場”的含義

從巨集觀的角度,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法律擬製學說,《刑法》第269條搶劫罪中的“當場”是對第263條中的“當場”含義的擴充套件和延伸。

小編對上述內容總結了一下,事後搶劫的當場性是需要時間與空間達到統一時才判定成立的,既要符合時間先後順序又要符合地點一致性。而這個“當場性”的判定條件可以減少誤判機率,降低冤案發生。同時是我國依法治國,嚴謹辦案的的表現。

標籤: 搶劫 判定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xingshi/baolifanzui/0pjv9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