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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 仲裁申請超出仲裁審理範圍

如何申請 仲裁申請超出仲裁審理範圍

仲裁申請超出仲裁審理範圍,如何申請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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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仲裁申請範圍

超範圍仲裁包括兩種情形:第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第二,依照《仲裁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超範圍仲裁的法律後果是裁決被撤銷。有的裁決中存在範圍內裁決和範圍外裁決並存的情況,對此應如何審理,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有關規定,從儘快實質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出發,如果超範圍仲裁事項可以與對仲裁協議範圍以內的裁決事項分開,應當只撤銷超範圍仲裁部分的裁決。

上述是超出仲裁申請範圍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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