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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繼承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繼承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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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仲裁的糾紛有哪些

不能仲裁的糾紛包括:
1.將糾紛提請仲裁的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而不是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提交仲裁的糾紛僅限於民商事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涉及財產權益的非合同糾紛;
3.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糾紛不能仲裁;
4.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法律規定:
《仲裁法》第3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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