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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的種類和特徵是怎樣的?

審計證據的種類和特徵是怎樣的?

證據的作用相信大家都知道是什麼,審計證據也是一樣,都是用來說明事實情況的。審計證據的種類有很多種。接下來,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審計證據的種類和特徵,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審計證據的種類和特徵是怎樣的?

一、審計證據的種類:

(一)按表現形式分:

實物證據——以物品外部形態某種客觀事實為表現形式的證據;

書面證據——以檔案記錄形態作為證明事實的證據;

言詞證據——以陳述表現形式的證據;

環境證據——各種環境事實證據。

(二)按證據來源分:

內部證據——來自被審單位的證據;

外部證據——來自被審單位以外的證據;

親歷證據——來自審計人員檢查測試的證據。

(三)按取證方式分:

檢查證據——檢查中所取得的證據;

調查證據——通過調查所取得的證據

鑑定證據——鑑定部門所提供的證據;

其他證據——來源於舉報等方面的證據。

二、審計證據的特徵

(一) 證據力和證明力

證據力(可靠性價值):潛在證據力——可能的證實能力

現實證據力——確認的證實能力

證明力(實質性價值):眾多審計證據的綜合性價值

(二)審計證據的特徵

客觀性——客觀事實的反映,不以人的意志轉移,它不同於判斷推理 (運用邏輯思維,分析客觀事物的性質、數量、演變趨勢等作出的判斷,是思維的基本形成)

可靠性——正確可靠

合法性——具有法律效力

時間性——證據效力受時間限制

重要性——證據的有用性

相關性——指證據與審計目的、具體目標及證據間的相關

充分性——證據數量足以能證實問題,足以能消除人們頭腦中的合理懷疑

(三)判斷審計證據是否充分應考慮的因素

1.審計風險:專案性質、控制強弱、業務性質、管理當局可信賴程度、財務狀況、

外審變動等;

2.專案重要程度

3.審計人員經驗

4.錯弊發現

5.證據型別與取證途徑

三、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審計證據的種類和特徵的知識,相信大家看了之後也有了更進一步的瞭解。涉及到審計證據這些都有些複雜,這方面的糾紛金額也往往比較大。小編建議如果有遇到此類糾紛的,你可以通過我們本站網站委託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為您提供法律服務,使你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標籤: 審計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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