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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記錄也可以當做證據使用嗎

微信聊天記錄也可以當做證據使用嗎

微信聊天記錄也可以當做證據使用嗎
律師解答:可以。律師解析:1.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屬於證據型別的一種。但前提必須滿足訴訟證據的“三性”: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
2.電子資料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法律依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資料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電子資料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
電子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視訊、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於電子資料。確有必要的,對相關證據的收集、提取、移送、審查,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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