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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訴狀的答辯狀的內容有什麼

針對上訴狀的答辯狀的內容有什麼

一、針對上訴狀的答辯狀的內容有什麼?

針對上訴狀的答辯狀的內容有什麼

答辯人:某某,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某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某某年某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於某地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並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於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於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併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某

二、提交給中院上訴狀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目的在於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撤銷或者變更一審法院的裁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這一重要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必須認真對待。因此,不能僅僅口頭表示,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以表示上訴的嚴肅性。

三、上訴狀的內容有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附上上訴狀副本,並預交上訴費。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應寫明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由和編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

以上就是對針對上訴狀的答辯狀的內容有什麼的相關解釋,並且提交給中院上訴狀的情形為在對相關案件進行二審的時候,為了改變或撤除在一審中法院已經判斷了的相關裁決,則需要通過書面方式,嚴謹的書寫上訴狀,從而來保衛自身的權益。

標籤: 上訴狀 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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