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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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況:
(1)合同的義務已經被履行的;
(2)當事人之間的債務相互抵銷的;
(3)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4)或者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等法定或者約定的情況。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 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合同權利義務包括哪些
(一)合同權利
合同權利,是合同債權人一方依合同享有的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合同權利為財產權,包括以下權能:
1、請求給付權,請求給付,也就是請求債務人履行。
2、受領給付權,受領給付權,又稱接受履行權,是合同權利人接受義務人給付的權利。合同權利人不僅有請求給付的權利,並且又接受債務人給付的權利。
3、保全合同權利的權利,合同權利雖具有相對性,一般只對合同義務人發生效力。但是,在發生有可能損害合同權利的情形下,合同權利人有保全合同權利的權利,得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合同權利的保全權,雖不是合同中約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但它是保障合同權利的實現的必要手段,因此,也為合同權利的法定權能。
4、合同權利保護請求權任何權利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儘管合同權利是當事人自行約定的。但只要它是依法約定的,在受到侵害時同樣受法律保護。
5、合同權利的處分權合同權利一般不屬於專屬權。因此,權利人完全可以依自己的意願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
(二)合同義務
合同義務是合同關係中義務人一方所負擔的義務。合同義務是由當事人約定的,因此,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義務既包括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也包括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應負擔的義務。合同義務包括以下方面:
1、給付義務,給付義務是合同義務人依合同約定應向權利人為給付的義務。
給付義務通常又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1)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
(2)原給付義務與次給付義務。
2、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有的稱為附從義務,是指給付義務以外的當事人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合同關係的發展依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義務。
附隨義務是附隨於主給付義務的,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第一,主給付義務是自始就確定的,決定著合同的型別,直接影響著合同目的的實現。而附隨義務是隨合同關係的發展而產生的,不受特定合同型別的限制;
第二,主給付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構成對待給付,一方未履行主給付義務的,會發生履行中的抗辯權。而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履行中的抗辯權;
第三,一方不履行主給付義務的,可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而一方不履行附隨義務的,不構成根本違約,對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僅得請求賠償。附隨義務也不同於從給付義務,通說認為,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附隨義務是權利人不得訴請義務人履行的義務;而從給付義務為權利人得訴請義務人履行的義務。此外,合同義務中還有一種所謂的不真正義務。
合同簽訂以後,雙方當事人既可以享受自己的權利,又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比如說享有要求對方進行給付的權利,履行合同當中約定的義務。而當合同中的義務履行完畢,或者是債權債務歸屬於一人的時候。合同的權利與義務就會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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