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 >訴訟仲裁案例 >

第三人撤銷之訴中法院裁定再審的情形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中法院裁定再審的情形是什麼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中法院裁定再審的情形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中法院裁定再審的情形是什麼

如果案件外人員對法院駁回其執行標的異議裁定不服的,應該進行再審,而不能提出第三撤銷之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03條第2款規定:案外人對法院駁回其執行標的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的,應依法申請再審,而不能提出第三撤銷之訴。

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案外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保護的途徑通常有兩種:一是案外人作為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二是案外人作為當事人申請啟動再審程式。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案外人由於不能歸責於自身的事由未能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原生效法律文書侵犯其自身合法權益,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同時還規定:案外人可以提出對執行標的異議,法院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由此可見,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程式的啟動是案外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兩種主要方式。

二、再審的條件有什麼

案外人作為當事人啟動再審程式,其訴訟地位相當於原告。啟動再審的條件包括十三個方面:

1、有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支援;

3、原判決定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應法律錯誤;

7、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或者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案外人作為當事人提出再審的時限是在判決裁定生效後6個月內行使,但屬於1、3、12、13項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第三人撤銷之訴中法院裁定再審的情形有案外人提出執行標異議,但是該異議被駁回了。如果當事人對駁回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的話,那麼只能夠通過再審程式來維護自身利益,而不能夠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susong/susonganli/99ee1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