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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有效嗎?

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有效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有效嗎?

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有效嗎?

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只要滿足法定的生效要件就有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都有效的,終止勞動關係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分為有效和無效。

(一)有效。

我國貫穿私法體系的原則之一就是意思自治原則。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那麼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法律就認可該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二)無效。

當終止勞動關係協議書違反了我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時,就可以認定該協議無效。終止勞動關係協議書的法定無效情形可以參照相關規定。即: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解除勞動合同程式是什麼?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即可解除。

(二)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要經以下程式:

1、由人民法院宣佈進入法定整頓期,並由政府部門認定達到當地嚴重困難企業標準。

2、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3、提前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的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4、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5、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6、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五)勞動者在正常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六)在下列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對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工會如認為不適當,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可以通過協商解除、法定解除等方式來解除,在解除合同的時候,如果採取協商解除的方式,一定要書寫一份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在該協議書籤訂之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就自動的解除。

標籤: 協議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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