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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幾次開庭可裁決?

仲裁案件幾次開庭可裁決?

一、仲裁案件幾次開庭可裁決?

仲裁案件幾次開庭可裁決?

一般只有一次,但如果因法定原因影響,則會延遲開庭時間。因此,勞動仲裁可以開庭幾次,並沒有法律具體規定。

此外,如果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有事無法按期到庭參加審理,可以提前向仲裁委申請延期開庭,不過需要有正當理由。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

【開庭通知與延期開庭】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二、勞動仲裁開庭後的程式是怎樣進行

勞動仲裁開庭程式包括了仲裁庭的準備階段、仲裁庭庭審階段、庭審辯論階段和調解,裁決階段四個主要的階段。具體的小程式有程式:

1、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佈仲裁庭紀律;

2、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宣佈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享有的仲裁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並宣佈案由;

3、聽取申訴人員及其代理人的申訴和被訴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辯;

4、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仲裁庭調查時可出示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調查筆錄、勘驗筆錄等),根據需要也可以傳證人到庭,並告之證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舉責任和義務;在有些情況下,企業應承擔提供有關證據的主要責任;

5、首席仲裁庭許可,可以向評價、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單位爭議的一種具體的方式,除了勞動爭議之外,還有其他方面的一些爭議都是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的,一般也是需要開庭來進行處理,,一般開一次庭就可以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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