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拘役十天後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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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拘役十天後生效嗎?
1、法院判決拘役十天後生效,這是由於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的,上訴期為十天,超過上訴期後一審判決書生效,如果是二審判決的,判決書送達到當事人後生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四條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二、判處拘役由誰執行
1、《刑法》
第43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2、《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第55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稽核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
第57條規定:“對於准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並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
如果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執行拘役刑罰,當有急事需要回家時,可以按規定提出申請,辦好相關手續即可。
三、 拘役的適用物件
1、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
2、拘役多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
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主刑,對於那些雖然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卻並沒有造成嚴重危害,且已經獲得了受害者諒解的情形,法院在宣判時就有可能會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擔拘役的處罰,在拘役期間,一般每個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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