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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執行異議問題? 在執行程式中

有哪些執行異議問題? 在執行程式中

在執行的程式中,在執行異議方面,會產生一些問題的,當事人可以很輕鬆的提出執行異議的,還會通過執行異議來逃避執行或者拖延時間,最後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的理由也不充分。

在執行程式中,有哪些執行異議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在執行程式中,被執行人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但這個執行異議程式會產生一些問題:

1、提出執行異議門檻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對提出執行異議的條件規定比較寬泛,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時只需提交書面異議申請,而不要求預交案件受理費或保證金。即使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也無須承擔任何費用。

2、虛假執行異議行為法律風險低。部分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簽訂虛假合同、出具虛假收條等提起執行異議,以此抗拒執行,或拖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處罰措施,但司法實踐中,對證據不足的異議申請大多僅作駁回處理,對行為人予以處罰的較少。

3、被執行人蔘與聽證率低。上述164件案件中被執行人到場參加聽證的僅6件,增加了查明事實的難度,案外人利用被執行人不到場質證來對抗法院審查,以達到拖延、規避執行的目的。一旦進入執行異議之訴程式,由於公告送達較多,案件審理週期長,增加了申請執行人的訴訟成本,也拖延了執行時間。

4、執行異議駁回率高。上述164件案件中,經審查異議被駁回或准予撤銷異議的140件,佔85.37%;異議成立的24件,僅佔14.63%,大部分執行異議案件因理由不成立而被駁回,一定程度上說明該程式存在被濫用情況。

綜上所述,執行異議存在的問題就是會濫用執行異議,被執行人不想履行義務,就會通過執行異議來逃避或者拖延執行的時間,畢竟執行異議提出的條件是比較簡單的,被執行人很容易提出執行異議,但執行異議的有效性是比較低的,所以可以完善執行異議程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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