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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平臺洩露使用者資訊擔責嗎

網路平臺洩露使用者資訊擔責嗎

需要承擔責任,網路平臺應當具備監管職責,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致使使用者資訊洩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洩露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二)致使洩露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使用者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三)致使洩露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使用者資訊五萬條以上的;
(四)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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