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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索賠原則

不可抗力索賠原則

不可抗力因素的索賠原則: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索賠原則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五條

【貨物因不可抗力滅失的運費處理】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請求返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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