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損害賠償 >高空墜物 >

高空墜物請律師費用由誰出?

高空墜物請律師費用由誰出?

一、高空墜物請律師費用由誰出?

高空墜物請律師費用由誰出?

高空墜物律師費一般由聘請了律師的委託人自己支付,但因為物體從高空墜落導致自己的人身權益受到嚴重傷害的,在勝訴之後,可以向敗訴方提出律師費的承擔請求。

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第3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3、 《關於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

第十四條律師費在性質上應屬於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以作為損失,但不能超過加害人或違約方應當預見到的範圍。鑑於目前律師收費有按規定收費和協議收費兩種,受害人與律師協商確定的律師費,如果高於有關規定的,則高出部分可認為超過了加害人或違約方應當預見的範圍,對超出部分應不予支援。

二、高空墜物案件的被告免責事由有哪些?

高空墜物免責事由包括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

相較於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

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管是高空墜物案件,還是其他型別的民事案件,原告、被告都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請律師。對於請律師的代理費通常也需要由請律師的原告、或者是被告自行支付。若委託人不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可能會引起新的民事糾紛。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sunhai/gaokongzhuiwu/58v7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