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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程式是怎樣的

合同解除的程式是怎樣的

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其實都是享有一定的合同解除權的,只不過在行使這種權利的時候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行,與此同時還有一定的程式要求。那到底合同解除的程式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合同解除的程式是怎樣的

一、合同解除的程式是怎樣的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應按如下程式:

1、如果解除權以通知的方式來行使,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的時候,合同即告解除。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依照合同法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依照最高法院剛剛通過的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個合理期限應該是3個月。

二、合同解除後有什麼效力

原則上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溯及到合同成立時就失去效力。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合同,這時就要互負返還財產的義務。請求對方返還財產是一種不當得利請求權,訴訟時效是2年。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從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如果因對方違約而解除合同,不影響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約金責任,但是不能要求實際履行,因為合同一旦解除,實際履行的依據就沒有了。

當然也有例外情形,解除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如繼續性合同。

要是當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此時顯然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而即使是在合法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也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具體合同解除的程式是怎樣的,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當然,合同一旦解除,之後也會對當事人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就包括雙方互負返還財產的義務。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進行賠償。

標籤: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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