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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一、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裡所說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二、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認定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及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兩者在犯罪物件、犯罪行為方式上都有易混淆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後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2、犯罪物件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物件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後者的物件是公文、證件和印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當然也是一種證件,因而兩者在犯罪物件上有交叉。

3、行為方式不完全相同。前者除偽造、變造外,尚有轉讓;後者除偽造、變造外,尚有買賣、盜竊、搶奪,毀滅。在實踐中,如果是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雖然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也居於一種證件,但由於立法上予以特別規定,因此應以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論處。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毀滅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應以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

對於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罪的刑事責任在進行承擔的時候,主要是有兩個檔次的處罰構成犯罪的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情節嚴重的話,量刑是在3~10年的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其次,在進行此罪認定的時候需要和其他罪名嚴格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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