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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無效合同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無效合同簡單的來說就是沒有法律效益的合同。關於無效合同是很多人不瞭解的,大家很多時候都不清楚自己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那麼無效合同的法定理由有哪些?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無效合同的法定理由。

無效合同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

(a)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c)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該合同無效。

以上的內容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無效合同的法定理由,相信大家在閱讀看上文過後對於無效合同也有了進一步的瞭解。如果您在合同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的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

標籤: 合同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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