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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關於合同變更的解析

合同法關於合同變更的解析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後,當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才能變更合同。

合同法關於合同變更的解析

一、關於合同變更的解析

合同變更的特徵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的變更僅是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而合同的當事人保持不變合同有效成立後,其主體和內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實而發生變化,但此處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主體的變動屬合同轉讓的範疇。包括合同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規格、價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合同內容的某一項或數項發生變化。

2、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內容的區域性變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變化合同變更只是對原合同關係的內容作某些修改和補充,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

3、通常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也可以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合同的變更有兩種:

(1)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合同進行變更,即約定的變更;

(2)是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變更,即法定的變更。

4、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當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合同關係,也就談不上合同的變更。合同履行完畢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已經消滅,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二、民法典關於合同變更的規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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