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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時法院怎麼認定陰陽合同?

購房時法院怎麼認定陰陽合同?

一、購房時法院怎麼認定陰陽合同?

購房時法院怎麼認定陰陽合同?

1、“陰陽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就同一房屋買賣簽訂的數份不同價格的合同。送至房產交易中心登記的叫“陽合同”,只供登記用。雙方私下留存的叫“陰合同”,作為交易的真實成交價格。

2、“陰陽合同”與“補充合同”不是一回事

陽合同只用來登記,真實的成交價是陰合同,兩份合同的價格不同,兩份合同的簽訂時間可能是同一天,也可能相隔數天,但大致時間一致。而補充合同是對前一份合同的變更,一般是在合同履行到一定階段後經雙方協商一致而對原來合同所作的變更。在二手房的交易中,雙方首先要確定的就是價格,價格確定好之後就不會再有變動,即使簽訂了補充合同,也多是對付款方式和交房時間的變更,一般不會涉及對房價的變更。因此要將陰陽合同與補充合同區別開來。

3、“陰陽合同”出現的兩大原因:

下家為多貸款(房產登記的交易價格高於實際交易價格,可以多貸款),上家為少交稅(房產登記的交易價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稅費相應較低)。

二、發生陰陽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1、簽訂“陰陽合同”的目的是為規避法律或銀行的規定,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儘管這種違法行為未必會帶來特別嚴重的法律後果,但交易雙方還是儘量不要簽訂這樣的合同,因為這還會增加交易風險。雖然有人是為規避法律主動簽訂,但有人也是因為另一方提出要求而被動簽訂,而且目前完全杜絕陰陽合同的現象又很難做到。

因此,不管出於什麼原因而簽訂陰陽合同,都要注意防範由此而產生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是指當產生爭議時,雙方對合同價格各執一詞,紛紛主張對自己有利的價格。

2、陰陽合同中,一般情況下,後籤的合同為準

按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在因“陰陽合同”價格不一而產生爭議的情況下,原則上以時間在後的合同價為準。除非有證據證明前一份合同價是為規避納稅及騙取貸款等原因而簽訂的虛假價格。

但是要特別注意,這個舉證責任是由提出異議方來承擔的,也就是說,誰認為前一份合同是虛假的,誰就應當承擔這個舉證責任。

3、無法判斷先後的,應當證明哪份為“真實意思”

這樣的規定並不全面,因為兩份合同的簽訂時間並不一定有先後,可能是同時簽訂的。如果一定要以後一份合同為準的話,這時就會難以認定哪一份合同是“後一份合同”。所以關鍵是要證明哪一份合同的價格才符合雙方的真實意願。

綜合上面所說的,陰陽合同就是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兩份合同,只要兩份合同的內容不一樣,價格低於備案的合同,那麼就可以認定為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其目的性就是為了違法的偷稅、逃稅,只要情節嚴重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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